【经典案例】人情往来被当作“利益输送”,如何厘清“贿赂”和“情分”之间的界线?

作者:安徽大森(芜湖)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0-20 浏览数:469次

人情往来被定为刑事犯罪


       在商业活动中,传统节日的礼品往来与商务款待往往是维护合作关系的常见方式。然而,当这类行为被可能定性为“商业贿赂”时,轻则影响商誉,重则引发刑事风险。


       甲公司高管张某因在春节等传统节日向乙公司相关人员赠送礼品及现金而被举报,由于春节期间赠送的现金若干和部分礼品支出缺乏正式财务凭证,公安机关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


      乍看之下,似乎符合刑法对“贿赂行为”的定义,但邓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矛盾点:商业惯例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即便金钱与礼品的给付在客观上存在,但其是否真正具备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仍需回归商业本质进行实质性判断。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商业合作的促成,究竟是依靠技术实力与市场竞争力,还是依赖于所谓的“不当利益输送”?


量化分析拆解犯罪构成要件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需具备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客观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本案中,邓律师运用精细化辩护策略,通过量化比对与证据链拆解,逐一突破控方指控:


01 往来金额占比不足以改变市场竞争公平性

      邓律师通过梳理证据发现涉案礼品及现金总额仅占双方合作总金额的不足1%,且大多发生在传统节日期间,符合行业人际往来的普遍做法。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商业往来金额一般达到6万元,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因此在本案中,涉案金额过小,并未达到追诉标准。更重要的是,案发后双方的合作规模非但未受影响,反而进一步扩大,这说明合作的本质驱动力是甲公司的技术优势与商业信誉,而非所谓的“利益输送”。


02 合作系基于市场竞争力而非不当影响

       邓律师提交了合作协议、技术评估报告及后续新增项目的商业往来记录,充分证明乙公司选择甲公司的核心原因是其技术能力与服务品质,而非涉案的节日赠礼或现金。

       这份证据材料证明了当事人和对方公司即便存在金钱、礼品上的往来,但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实质性的损害,反而扩大了双方间的合作规模。因此邓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被定性为“不正当利益输送”有失偏颇。

在此情况下,即便存在人情往来,也难以认定其与商业机会之间存在“利益输送”。


03刑事追责是否符合司法谦抑原则?

       邓律师通过检索同类司法判例发现,即便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形,绝大多数也以缓刑或不起诉结案。此外,本案中张某主动退款、认错态度良好且无前科劣迹,结合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原则,贸然起诉并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于上述分析与证据梳理,邓宏艳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详实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她重点从案发后合作量增长证明无“不正当利益”,合作原因系技术服务领先并非涉案行贿受贿行为以及部分礼品不应当作为定罪依据等角度论证本案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最终,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后采纳辩护观点,认定张某的行为未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秩序,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在当下,此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对类似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刑事手段介入必须审慎,商业行为的合规评估应回归经济实质,而非仅凭形式标准草率入罪。


       邓宏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刑辩经验与深厚的法律功底,成功帮助客户化解刑事风险,彰显了其在企业刑事合规与商业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在人情往来与法律红线之间找到合理边界,仍将是我们要共同面对的课题。